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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问题及对策

2005-7-30 14:58 科学中国人·李俊瑶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我国独立董事出现的背景及现状

  为了顺应海外证券市场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我国公司在中国香港、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方面是董事会职能弱化,内部人控制严重;另一方面是总经理与董事长职位合二为一,经营层占据董事会大多数席位,形成经营者自己给自己打分的局面。据调查,1998年所选的530家中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程度(内部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之比率)为100%的占样本数20.4%,内部人控制程度在50%以上的公司占78.2%,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占样本总数的 47.7%,可以说董事会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这与同时期英美强势国家董事会现状形成鲜明对比。《财富》美国公司5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 11人,外部董事就达9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起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1/3独立董事。

  同时,《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员。证监会的意图很明显,正如史美伦副主席强调的那样,在五年之内发展一大批独立董事,期望他们在3-5年内在公司治理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至此证监会规定的时间表已过,而实际情况又如何呢?可以借用张维迎教授的一句话来回答:不是在马背上画几条摆到就能制造出斑马来。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1.立场问题

  对于引进独立董事的目的,《指导意见》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独立董事的义务中可以看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众所周知,中国股票市场是典型的为“国有企业解围”的圈钱性质,中国深,沪股市特点是两个90%,第一,上市公司90%是国有企业;第二,目前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90%是国有的。国有股份(包括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是不争的事实,前段时间理论界和实物界极力推崇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也因困难重重而偃旗息鼓。在“一股独大”局面下,政府或主管部门不可能也不会放弃对公司权力核心-董事会的干预,内部人控制由此产生,证监会《指导意见》也就变成一纸空文,独立董事更多的自然沦落为大股东在董事会里的代言人,独立董事的职能被架空。

  2.任免程序不合理

  (1)在大股东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往往由大股东直接指定。我们知道中国自1978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改革主要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股份制改造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阶段,而贯穿于这几个改革阶段的一根主线是政府积极的行政干预,因此上市公司也多是“两块牌子,一批人马”,国家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地位牢牢不可动摇。大股东不仅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还拥有决定性的投票权。虽然《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是,如果大股东不同意或者不支持其他股东或者机构的提名,那么根据大股东在公司的控制地位以及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权原则,该候选人就很难出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大股东推荐、支持的候选人才有机会被选为独立董事。这样,独立董事的选聘是在大股东或控制股东确定若干独立董事候选名单后交由股东大会讨论投票,最终的结果是董事长(总经理)钦点的“独立董事”穿上了由股东大会授权通过的合法外衣。由此可见,独立董事与董事长或总经理等高官的私人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有时在独立董事的任免程序上大可左右乾坤。

  (2)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搭乘便车的心理和对一些基本权利(如投票权)的冷漠。在流通股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小股东一般不会对选举报多大兴趣,他们以一种“理智的冷漠”更多的关注股价的涨落,股票转手率是英美成熟资本市场的几十倍。难怪有学者称:中国的股市是赌场。指望小股东监督任免程序只是幻想,况且管理层或大股东常常通过各种办法限制小股东的权利,如限制小股东的投票权;限制小股东通过通讯方式投票等。同时,公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欠缺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任免程序的无序。

  3.灰色董事

  灰色董事是指除供职于董事会而与管理层相联系外,还与管理层有着个人的经济利益上的联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与灰色董事同属外部董事,大多靠私人关系进入董事会,在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中常常当作独立董事来公布。据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统计,截至2001年底已公告聘请或拟聘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有274家,独立董事或其候选人共有511人,其中行业技术专家共135人,占26.4%,经济学家131人,占25.2%,会计专业人士60人,占11.7%,以上统计表明,目前上市公司需要行业技术专家和经济学家和科学家(大多数行业技术专家是中科院院士)的参谋建议,但更需要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资本运作、企业管理与公共和法律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性指导,而经济学家和行业技术专家的法律和会计能力并不足,因此很难起到监督管理层,制衡董事会的作用。在西方国家,出任独立董事的人大多数是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的在职或退休的企业家,以及有过多年执业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如何解决我国企业的高速发展带来的对独立董事的巨大需求与独立董事的市场供给的绝对不足而造成的缺口,是我们当前的问题所在。

  4.制度的冲突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决策权与监督权集中于一身的“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而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的同时和监事会一起行使监督权,凡勃伦曾经说: “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在权力边界清晰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互相推诿,最终导致无人负责的后果。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继承了计划经济的遗产“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而在改革开放,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实践中又大力推广“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再加上一个经理层。可以这么说,我国现在的公司治理体制是东西方管理经验精华的杂交体,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无可挑剔,但实际结果却让人跌破眼镜。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计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章中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即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稍微懂点财务和法律的人一眼就可看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把监督权同时赋予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双头监督的结果可用一个博弈模型来解答:

  假定1:独立董事与监事都是“理性人”;

  假定2:行使监督权,独立董事与监事获得相同的薪酬,薪酬激励是主要的;

  假定3:相对于管理层,独立董事与监事所知晓的公司信息处于同一水平;

  假定4:执行监事权带来的效用为—1(表示行使监督全过程中监督人时间、精力、心理等上的付出);不执行监督权带来的效用为1(表示不行使监督权而节省时间、精力、心理等上的付出)

  博弈过程如下表:

                        监事

                        监督   不监督

  独立董事  监督   (-1,-1) (-1,1)

             不监督 (1,-1) (1,1)

  从以上博弈过程我们得到独立董事和监事最终都会选择不行使监督权,因为这样的话双方都最大化了他们的效用。所以,监督权上的冲突自然不自然的造就了一个个“花瓶董事”的现象,这种结果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控制”,与证监会的初衷“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相径庭。

  5.薪酬支付方式单一,激励不够

  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核心观念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nexus of incomplete contracts),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企业制度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激励机制问题,二是经营者选择问题,相同的道理,独立董事制度也解决激励问题和选择问题。证监会《指导意见》中提出:上市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的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该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位于披露的其他利益。于是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有了依据,但同时又面临一个如何合理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问题。国内通行的做法是以年薪加车马费形式支付,把独立董事的工作视为一种简单的交换关系,显然这不足调动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更谈不上为企业高瞻远瞩、出谋划策了。有人提出靠声誉机制激励,对当今科学家、经济学家占主体的情况下,声誉机制似乎应该可以有效的激励,但问题在于,从长远看,现有的独立董事主体并不是最佳人员,对于有经验但并非名气很大的会计成法律专业人才来说,声誉机制未必可行。独立董事津贴设计的标准是:有效激励独立董事工作而又不会因为领取津贴而丧失其独立性。采取年薪加车马费另加股票期权的办法,当然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方案应该不同于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股票期权方案,实施股票期权后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来加以消除或削弱,必须说明的事,中国目前上市公司尚不具备实施股票期权的条件,但时机一旦成熟,独立董事报酬实行津贴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办法肯定是一个方向。

  三、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对策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但是即使在其西方发展得也不是很成熟,如安然事件就是例证。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更是一种制度的探索和创新,照搬照抄西方独立董事制度的条条框框只会导致我们体制僵化,因此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事实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

  1.积极开展独立董事培训工作,成立全国性的独立董事协会,定期对会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独立董事的自身素质,优化知识结构。借鉴律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功经验,制定协会会员规定、规章等自律性文件,加强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建设。

  2.修改与制定法律性文件,确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指导意见》,临时的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一些特权,但是,关键的投票表决权或否认权却未涉及,因此在修订《公司法》、《证券法》时一定要从法律层面明确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3.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看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的总方向。应进行产权改革,继续进行国有股减持,逐步实现全流通,与此同时必须形成一个高度公平的外部市场(如资本市场、产品市场、企业家市场),尤其是控制权市场。

  「参考文献」

  1.布莱恩。R.柴芬斯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王彬 公司的控制权结构[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3.姜欣欣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设计中的若干问题[J] 经济导刊,2001(4)

  4.孔翔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J] 管理世界。2002(8)

  5.田笑风 公司治理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商业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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